一、無因管理債權(quán)能不能相互抵銷
無因管理產(chǎn)生的債權(quán),如果債權(quán)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的,并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、品質(zhì)相同的,當事人可以行使抵銷權(quán),抵銷債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八條 【債務法定抵銷】當事人互負債務,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、品質(zhì)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;但是,根據(jù)債務性質(zhì)、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(guī)定不得抵銷的除外。
當事人主張抵銷的,應當通知對方。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。
第九百七十九條 【無因管理定義】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,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;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。
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,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(guī)定的權(quán)利;但是,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。
二、無因管理是合同之債嗎
無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債,是法定之債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九條 【無因管理定義】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,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;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。
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,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(guī)定的權(quán)利;但是,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。
三、無因管理之債的構(gòu)成要件是什么
1、須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。為他人管理事務是構(gòu)成無因管理的前提條件,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無法律上的規(guī)定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積極行為,如為他人飼養(yǎng)走失的家畜。
2、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。管理人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。如發(fā)洪水時,把別人的家畜趕回自家飼養(yǎng),并積極去尋找失主。
3、管理人須有如同管理自己財物、事務同樣盡心的態(tài)度來管理他人的財物、事務。尋找到原主時,原主應如數(shù)償還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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