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者與一家企業(yè)簽訂勞動合同,該企業(yè)與另一家企業(yè)經營范圍相同、人事管理體系重合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(yè)破產后,勞動者要求兩家公司連帶承擔工資清償責任,應獲支持。
案情簡介
(資料圖)
A器具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成立,法人代表為張某,公司經營范圍為器具生產、對外銷售等;2017年10月,A公司因債權債務糾紛暫停經營。B器具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日,法人代表為李某,與張某為母子關系。兩家公司經營范圍相同、人事管理體系重合,辦公場所也在同一地點。
B公司成立后,A公司將車間租賃給B公司,用于B公司的生產經營。2020年6月10日,A、B公司均因資不抵債被宣布破產,A公司車間廠房拍賣所得為100萬元,B公司無可執(zhí)行財產。
羅某于2018年3月15日與B公司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,入職后從事車間生產。B公司破產時仍拖欠羅某2萬元工資。因B公司無可執(zhí)行財產用于償還工資,羅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請求確認自己與A、B兩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并由A公司承擔工資的連帶支付責任。
處理結果
確認申請人羅某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由A、B兩家公司承擔支付工資的連帶責任。
焦點分析
羅某能否與A、B兩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?工資由誰支付?
焦點評析
對于與羅某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,仲裁委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觀點:
第一種觀點認為,羅某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這是因為,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雖然兩家公司系關聯(lián)企業(yè),在無證據(jù)證明羅某在為A公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,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,更符合本案事實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,羅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勞動者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最終目的是獲取工資。A、B兩家公司法人代表有親屬關系,經營范圍相同、人事管理體系重合,辦公場所也在同一地點,屬于典型的關聯(lián)企業(yè),而且從案情可以看出,A公司實際支配了生產資料。為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,應認定羅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
第三種觀點認為,羅某與A、B公司均存在勞動關系。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法律并不禁止勞動者為多家公司提供勞動。在關聯(lián)企業(yè)用工中,混同的指揮命令權打破了勞動者“一對一”的用工模式。因此,雖然羅某與B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,但兩家公司為混同用工關系,認定羅某與A、B公司均存在勞動關系,更能避免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逃避法律責任。
仲裁委采取了第一種觀點。當前法律法規(guī)雖未禁止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但勞動者給付的勞動在一定時空范圍歸屬于特定用人單位支配,絕大多數(shù)不能在同一時空為多家用人單位提供足額的勞動。實踐中隨意認定多重勞動關系并不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(wěn)定,在不突破現(xiàn)行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基礎上,應堅持以“實際用工為主、勞動合同為輔”的標準認定用人單位。
在認定B公司為用人單位主體的前提下,關于工資清償責任,仲裁委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觀點:
一種觀點認為,應當由B公司承擔工資的清償責任。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主體是B公司,基于勞動關系的義務理應由B公司承擔,其中也包括工資清償責任。
另一種觀點認為,應當由A、B公司共同承擔工資清償?shù)倪B帶支付責任。兩家公司是獨立法人,獨立承擔對外責任,但是B公司成立的目的是承繼A公司原有暫停經營的業(yè)務,直接或間接受到A公司施加的影響,兩家企業(yè)屬于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。B公司無獨立運轉企業(yè)的能力,卻被作為對外招聘職工的用人單位,可見兩家公司明顯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不當目的,應由兩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承擔羅某工資的連帶支付責任。
仲裁委采納了第二種觀點。關聯(lián)企業(yè)容易導致用人單位身份模糊、用工關系的法律性質不清晰、企業(yè)主體責任混亂。本案中,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利用親屬關系分別開設企業(yè),并利用其中的“空殼公司”對外獨立承擔責任、承繼業(yè)務,規(guī)避用工風險,就造成了上述問題。因此,當涉及這種關聯(lián)企業(yè)給付工資的勞動爭議發(fā)生時,由關聯(lián)單位承擔連帶責任,更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。
關鍵詞: 勞動關系 關聯(lián)企業(yè) 用人單位